协商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最的特点在于解决纠纷无须借助于第三方,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协商的程序简单,只节省了双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协商能有效减轻损害医疗机构名誉 ,对一些确属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应负责任)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定性采用协商方式,可能会掩盖部分医务人员的责任,造成一些有责任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得不到追究,不利于医疗责任的落实,也不利于促进医务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在未经合法定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之前进行协商,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争议的性质很可能认识不清,还容易造成纠纷反复,患方对协议反悔的现象时有发生。未经合法定性而进行的“私了”,还容易使患者产生一种“大闹有大钱、小闹有小钱、不闹没有钱”的错觉,从而助长了打、砸医院的行为,不利于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形成。
从我们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来看,一般越是大的医疗机构,在责任为明确之前,调解的可能性越低,甚至不予调解,直接诉诸法庭,或在明确医疗行为过错的基础上予以调解,这虽然看起来不近人情,但是,在依法治国,崇尚法治的今天,依法处理包含医疗事故的在内的各项医疗纠纷尤为重要,它既能维护好医院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能确保患者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应过激行为造成更大的法律事件。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医疗纠纷未明确责任前不得调解。这是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大势所趋。
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时,作为患方应该及时的委托专业的医疗事务律师予以处理,作为医院,应该告知患方正确的处理程序,并提醒患方及时的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