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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代理沈某诉长沙某保健院子宫全切术损伤输尿管医疗纠纷案;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阅读:4465 时间:2012-04-24 字体:[  ]
医疗事故鉴定书1


医疗事故鉴定书2医疗事故鉴定书3司法鉴定书1司法鉴定书2司法鉴定书3调解书1调解书2

一、疗经过

患者沈某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病于2009年12月5日前往长沙妇幼保健院进行了腹腔镜下子宫全切术。术后第三天出现发热腹胀腹疼等症状,B超检查结果显示右肾中度积水12月20日患者出院。患者在家出现小便失禁症状,即前往上述医院进行检查并再次入住该院经B超检查及静脉肾盂造影,显示右肾积水、右输尿管上段扩张,同日下午经湘雅二医院泌尿科专家会诊确诊系右输尿管下段损伤,需行修复手术。患者转入湘雅二医院泌尿外科住院,并于2010年1月6日进行右输尿管膀胱肌辫吻合手术,2月2日患者出院。2月20日在湘雅二医院拆除造瘘管及双J管。 

二、维权经历

1、沈某多次前往医院对医方行子宫切除术造成输尿管损伤一事讨要说法,院方认为此手术导致输尿管损伤为妇科手术中的正常并发症,国内外医学文献报道损伤几率也有0.5%-1%,最终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损害,愿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其几千元弥补。由于协商无果,医患双方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0年5月21日,长沙市医学会出具了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长沙医鉴【2010】04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沈某在几经周折感觉维权已经无望后带着病历资料和鉴定书找到了我们,在经过对病历和对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全面分析后,我们认为案件虽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鉴定书中可以找到诸多瑕疵,案件仍有极大的诉讼价值,医方医疗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情况是存在的,且过错行为与患者输尿管这一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理应按照相关医学诊疗常规和医疗法律法规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接受沈某的委托后,我们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司法鉴定、参加鉴定会并发表患方陈述意见等一系列程序和工作,于2011年10月收到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雅司鉴【2011】临鉴字第111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医方医疗行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的不足与患者右输尿管阴道瘘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

3、开庭当日,法院组织了医患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患者沈某最终在报销了近7万元的医疗费用后,另外获得了医方7.8万元的其他损失的弥补。

三、律师评说

医疗损害发生后,一部分患者认为凭借自己的力量不论是从医学、从法律还是从社会资源角度来讲都很难与医疗机构进行抗衡,因而一般都不太愿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自己的损害实实在在的发生了,那么维权就通过医闹和反复纠缠,以及一厢情愿的向医方寻求“私了”;另一部分患者在发生损害与医院协商不成后随随便便听信于他人,将医疗行为的是与非完完全全寄托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上;较少一部分患者在发生损害后会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人士介入,调取和固定证据,分析医疗行为的过错与否,理性对待整个医疗事件。

我们暂且不论结果,毫无疑问上述三类患者中第三类患者能够把握事件处理的主动权,因为你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假如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那么你在找出其过错及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协商、抑或是诉讼你都能掌握着主动权。第一类和第二类患者,由于政府对于医闹的打击、医疗纠纷处理体制的因素、以及医院内部损害赔偿制度的繁琐,加上如上所述患方不能把握事件的主动权等等原因,往往这两类患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案件中的沈某作为上述第二类患者,其没有针对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等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鉴定,也没有从医学和医疗法律规定中找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与自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而是寄托于鉴定专家帮你去找问题,其承担不利后果也是“情理之中”。

通过对案情的研究分析,起诉到法院后,我们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指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诸多问题,有力反驳了医方所谓属于并发症的观点,听证会的患方陈述意见从医、法双重角度有依有据直指医疗行为的问题所在。观点最终得到了鉴定专家的支持,以致为法院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进而充分的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