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立法上采用这一过错推定原则,表明了立法上对医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诊疗技术规范等医疗行为强制性规范的态度。如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迫于本法的强制性规范,能更加自觉地、严格地遵守上述各种规范,那么未来的医疗事故发生率会大幅度降低。如此,《侵权责任法》将会既是一部处理医疗损害的法律,也是一部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强有力的法律,届时,该法律必将成为一部具划时代意义的人人交口称赞的法律。
然而,要确保《侵权责任法》能产生上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需要同时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认定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问题
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特点,要认定一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范,仅凭法律规范或常识进行认定是比较困难的。以往用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地级市以上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方法实施七年来饱受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会继续用这种方法来认定医方是否违反规范,将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将来仍然采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办法,新的《侵权责任法》将难以产生人们期待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时,对于凭法律和常识能作出判断的问题,应当独立作出判断
当前的医疗损害诉讼中,人民法院几乎对于所有涉及医疗诉讼的问题都要求进行鉴定,很少直接对医疗问题作出独立判断,这就使得医疗诉讼时间过长、反复鉴定,从而导致医疗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法律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对于医方可能存在的诸如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等凭常识就可判断的问题直接作出独立的判断。
第三、医疗诉讼的审判应考虑更多地吸收具有医疗、法律双重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 [NextPage]
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一般来讲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作为实体意义上的医疗争议内容却十分复杂、专业,因此审理医疗损害诉讼案件时,合议庭中如有医疗及法律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必将对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审理产生良好促进作用。
第四、国家应鼓励、支持民间医疗损害咨询机构在医疗损害案中更多地发挥有益的中立作用
由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强专业性,患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难于准确质疑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此,民间的专业医疗损害咨询机构或个人可以站在中立立场上,更好地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指导患方当事人准确诉讼,引导无需诉讼的案件在早期得到妥当处理,引导诉讼案件科学正确诉讼,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矛盾,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社会关系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