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下,国家为规范和明确相关责任,确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以“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为总体原则。因此,在总体原则下,湖南《办法》对监管职能和监管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责任追究切实可行。对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方式在《办法》中具体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直接责任人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共16条,自2011年4月7日正式施行。
从2009年12月份开始,湖南省政府就指导起草了《办法(草案)》,此次湖南《办法》的出台是顺应改革、实事求是的结果,起草过程中不仅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还借鉴了外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此外,湖南省政府在实施机构改革方案以后,针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取消垂直管理,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应当担负起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在这种改革的大背景下,湖南《办法》的出台有效满足了这一新的需求,尤其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质量安全责任不清、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强化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切实保障全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